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9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