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5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駁回聲請之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