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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登記處所備之法人登記簿如附式一。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之登記簿謄本,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
前項法人登記簿,應永久保存。
但法人經清算終結登記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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