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4條 法規: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務。債務人不為前項答覆或未據實答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