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6條 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