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2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22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