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第17條 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