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3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