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