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
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