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6條 法規: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受審理端處所為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者,並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依第一項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