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審理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該審理端法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