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30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0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