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30~31條(共 2 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