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