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條 聲請人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四、放棄遴任資格。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