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