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28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8條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