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27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