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5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母法 第4-5條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提出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