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母法 第19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二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