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 第77-26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77-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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