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2條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
- 第543條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 第544條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 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
- 第546條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 第547條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 第549條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
- 第549-1條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 第550條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 第551條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
- 第552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
- 第553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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