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 第497條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
- 第498條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第499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
- 第500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
- 第501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 第502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 第503條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 第504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505條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 第505-1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 第506條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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