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
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41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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