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36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36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六目 證據保全
第36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