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民事訴訟法 第363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四目 書證
第3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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