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52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四目 書證 第352條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