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院 ›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34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