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241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七節 訴訟卷宗 第241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