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214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言詞辯論 第214條 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