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177條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