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引用本條的條文(6)
引用排行-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
-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
- 行政訴訟法 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
- 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
-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8條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
- 第149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
- 第150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 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
- 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
- 第153條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