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五節 訴訟救助
第109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五節 訴訟救助
第10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