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