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