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6條 法規: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