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5條 法規: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