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2條 法規: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