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9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條 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及第三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或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不明者,得適用前條之規定。刑事覆判案件,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