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6條 法規: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有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最後進行之法院或檢察官處理;無進行訴訟之文書者,視為未進行,不予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