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8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十章 公證費用 第88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公證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作成所附譯本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