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九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第75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請求認證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者,應於請求書表明文書將持往使用之地區及用途。認證公文書原本、正本、繕本或影本,於必要時,得以行文、親自前往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