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74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九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第74條 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但應於認證書註明:「本公證人僅認證文書內○○○簽名(簽章)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照相符),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等字句,以促當事人及接受文書者注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