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七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第66條 兩願離婚書面公證,應由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請求人,並偕同證人兩人到場,請求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應共同到場於公證書上簽名。公證人應審酌離婚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向當事人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前,兩願離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