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結婚儀式應於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之禮堂或其他適當處所公開舉行,公證處禮堂之佈置應喜氣、溫馨,並揭示其進行程序(附式六)。結婚儀式,除公證人預先聲明係舉行集團結婚儀式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合併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