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七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第65條 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