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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0條結婚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應偕同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並在結婚書面上簽名。請求人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下列情…
- 第61條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不能到場者,應…
- 第62條結婚儀式應於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之禮堂或其他適當處所公開舉行,公證處禮堂之佈置應喜氣、溫馨,並揭示其進行程序(附式…
- 第64條收養契約之公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應親自到場,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配偶者…
- 第65條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
- 第66條兩願離婚書面公證,應由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請求人,並偕同證人兩人到場,請求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應共同到…
- 第66-1條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或變更之公證,本人及受任人應親自到場。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
- 第66-2條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撤回人應親自到場。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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