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第58條 經公證或認證事件,依其他法令規定,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法院認可、許可或完成其他程序為生效或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者,於登記完畢、經認可、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後,始生該項效力。前項事由,公證人宜向請求人說明或於公、認證書原本、正本、繕本、影本、節本內記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