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3-1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第53-1條 請求事件因請求人未到場、請求停止、逾期未補正或其他無法作成公、認證書事由結案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於請求書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將記明事由之書面、筆錄、請求書或其他附屬文件附卷。前項事件訂卷歸檔時得合併數卷辦理,卷面應記明各該事件收件號,自歸檔翌年起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